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1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昌福、李昌六、李昌琼、李昌许、李昌兴申请执行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福,李昌六,李昌琼,李昌许,李昌兴,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昌福。申请执行人李昌六。申请执行人李昌琼。申请执行人李昌许。监护人李昌福,系申请执行人李昌许长兄。申请执行人李昌兴。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李昌福、李昌六、李昌琼、李昌许、李昌兴与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53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昌福、李昌六、李昌琼、李昌许、李昌兴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双流县某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收入426050元裁定予以提取,因该笔工程款收入尚未最终决算,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李昌福、李昌六、李昌琼、李昌许、李昌兴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3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