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纪国、邱春玲等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601号原告张纪国、邱春玲、闫德长、胡加海、郭增果、付业强、高庆沂、仇付华诉被告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平邑县供销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平邑县财源担保有限公司抵押行政登记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诚霞人民陪审员 邢 志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