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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纪国、邱春玲等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601号原告张纪国、邱春玲、闫德长、胡加海、郭增果、付业强、高庆沂、仇付华诉被告平邑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平邑县供销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平邑县财源担保有限公司抵押行政登记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诚霞人民陪审员  邢 志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