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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立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燕与蒋中昭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立保字第82号申请人王燕,女,汉族,住库车县。被申请人蒋中昭,男,汉族,住库车县。被申请人王燕与被申请人蒋中昭2010年12月3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蒋中昭承包王燕322亩土地,租期为2010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每年每亩承包费150元,上一年缴纳下一年的承包费。2015年的承包费应当在2014年缴纳,被申请人未按时交纳。申请人王燕以防止被申请人蒋中昭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蒋中昭未予库车县XXX镇的价值48300元的棉花予以扣押。申请人王燕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燕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蒋中昭位于库车县XXX镇的价值48300元的棉花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铭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