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进虎与杨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虎,杨占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李进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翠苹,农民。被告杨占明,其他不详(未到庭)。原告李进虎与杨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翠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占明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给被告采石场打工,在打工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到年底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000元,被告于2009年1月21日给原告打欠工资5000元的欠条,之后原告与王献每年都和被告索要工资,被告每年都以各种理由拖着不支付,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款5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采石场打工,后被告欠原告工资5000元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条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5000元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占明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李进虎支付5000元劳动报酬。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武剑虹审判员 孙志斌审判员 崔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