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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磊、张青、张宁杨桂仙与中国寿财产保险公司眉县支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张宁,张青,杨桂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申请执行人张宁,男。申请执行人张青,男。申请执行人杨桂仙,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强,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渭阳路108号。本院在执行张磊,张宁,张青,杨桂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附带民事一案中,依据(2015)眉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12000元,执行费4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在立案前按判决将312000元赔偿金汇入本院帐户,执行费4680元拒不承担,实收执行费1000元;四申请人达成分割协议,附带民事赔偿全部执行清结。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