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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246号原告: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17号区。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高升,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立,女,汉族,住清远市佛冈县,身份证号码×××9767。原告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已就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了(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612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原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