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杨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儿子三周岁,由于双方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不久被告性格慢慢显露出来,对原告及孩子的起居生活不闻不问,在家里没有尽到做妻子及母亲的义务。被告在家无缘无故生气,而且因琐事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当面对原告的父亲进行谩骂。原、被告分居两室三年,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一忍再忍,并找亲朋劝说被告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杨某辩称,我生完孩子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经济收入,吃喝都是原告负担,时间长了我感觉有压力,然后就出去上班。因为上班原因,没有很多时间管孩子,但是孩子的很多东西都是我买的。与老人有争吵,但没有谩骂。原告从小是单亲家庭,我不想让孩子以后也是单亲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2010年6月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后被告杨某出去工作对孩子照顾较少,孩子主要由原告王某甲及其父亲照料。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已经分开房间居住。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且共同生育了儿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互谅互让,珍惜感情,用心哺育年幼的孩子,为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做出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封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