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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珍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12-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委托代理人:江杰、陈立华。被执行人:王珍丽。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珍丽(2014)甬慈商初字第198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王珍丽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2327号F幢201室、101室房地产,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833637元(含评估费3700元)。现被执行人王珍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