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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宁市德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王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乙公司,王留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连合,1982年1月15日。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留芳,经理。被告:王留芳,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伊宪冲,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某乙公司、王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114元,减半收取15557元,由原告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胡玉松代理审判员  董 浩代理审判员  盛兆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