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宁市德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王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乙公司,王留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连合,1982年1月15日。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留芳,经理。被告:王留芳,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伊宪冲,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某乙公司、王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114元,减半收取15557元,由原告某甲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胡玉松代理审判员 董 浩代理审判员 盛兆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