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曹新生与程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生,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程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曹新生,男,1954年3月19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申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程广玉,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运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