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锋与刘明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刘明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305号原告李锋。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鑫。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刘明鑫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对被告刘明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775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王西梅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