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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文苹等与任百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苹,王卫军,任百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111号原告郭文苹,女,1948年12月2日出生。原告王卫军,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百春,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与西五路交界口路北。负责人王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苹、王卫军诉被告任百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苹、王卫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文苹、王卫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苹、王卫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