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0月15日,原告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映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