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某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防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与王某(另案处理)在防城港市白浪滩景区合伙经营烧烤摊期间,为了招揽客人,经张某、王某及在该店帮工的贺某(已判刑)商量,决定找女子到该烧烤摊卖淫。之后,由贺某打电话给时在钦州的江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物色女子到该烧烤摊卖淫。江某找到何某、施某二人(均未满十四周岁),并通过打、骂、拍裸照等手段将该二人带到防城港。再由贺某、王某带到上述烧烤摊,安排其食宿,并以月薪5000元为诱饵组织该二人在烧烤摊旁边简易平房卖淫或外出卖淫。每卖淫一次,贺某等人从中收取嫖资200元至300元不等,所得的嫖资由贺某统一用于烧烤摊的日常开支。直至同年的7月底烧烤摊停业,张某等人才终止上述行为。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具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施某、何某、江某、廖某、胡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同伙人王某、陈某、贺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人身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江某利用招募手段纠集何某和施某到烧烤摊后,再以高薪引诱并组织该二人卖淫,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辩称,其只得参与商量请女子来卖淫,但未参与组织及介绍女子卖淫,也没有收取嫖资。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与王某在防城港市白浪滩风景区经营烧烤摊期间,为招揽客人,经张某、王某及在该店帮工的贺某商量,决定找女子到该烧烤摊卖淫。之后,由贺某打电话给钦州的江某,让其帮忙物色女子到该烧烤摊卖淫。江某遂找到何某、施某二人,并通过打、骂、拍裸照等手段将该二人带到防城港。而后,由贺某、王某带到上述烧烤摊,安排其食宿,并以月薪5000元为诱饵组织该二人在烧烤摊旁边简易平房卖淫或外出卖淫。何某、施某每卖淫一次,贺某等人从中收取嫖资200元至300元不等,所得的嫖资由贺某统一用于烧烤摊的日常开支。该行为一直持续到同年7月底,该烧烤摊停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具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于2014年9月9日在办理王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案中发现。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2日作为网逃人员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诊断证明,证实施某、何某有性生活史。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的个人基本情况,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证人贺某(绰号:大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江某叫何欣和何某到防城港市大平坡王某的烧烤摊卖淫的事实,其同伙还有“十叔”、王某和江某。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王某和“张十”在防城港市大平坡旅游景区附近合伙开了一家烧烤摊,帮工的有其本人、江某和贺某,还在景区斜对面租了一个平房供其5人居住。后“张十”向王某提议,说江某认识妓女,可以叫来烧烤摊卖淫,王某同意了。贺某和江某叫来何某和施某在烧烤摊陪客人喝酒,有客人提出要和那两个女孩发生性关系时就让她们到那两个预留的房间内交易。平时贺某和江某向客人透露烧烤摊内有女孩子可以提供性服务。有时王某也会和客人说,一般每次性交易都是200元,客人给嫖资都是贺某收取的。贺某、张十、王某还多次带那两个女孩到港口外面的宾馆卖淫。大概7月下旬某天晚上,因为贺某喝多了,让其开一辆银色丰田卡罗拉小轿车(车牌为桂P677**)将两个女孩送到港口区跨海大桥和天下酒店305房卖淫。之后又接回大平坡。其没有亲眼看见江某或其他人打那两个女孩,但何某对其说过她和施某曾被江某殴打。7、证人施某、何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被江某和贺某强迫到白浪滩景区的一烧烤摊卖淫,后来又跟王某、陈某到港口外贸大院卖淫,“十叔”是负责看管、收钱和买菜的。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其应贺某的要求,在钦州找了何某、施某到防城港大平坡景区贺某等人经营的烧烤摊卖淫。9、证人胡某、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的一天,江某在胡某的家叫何某、施某去卖淫,但何某、施某不同意。江某就找其他借口与廖某等人一起殴打了何某、施某,后该二人表示愿意。江某就在电话里对一个叫“大佐”(贺某)的人说带两个女孩去防城港卖淫,江某拿到贺某汇来的200元车费后就带了何某、施某等去防城港。10、证人王某(绰号:军哥)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大台风前两天,其在大平坡附近开了家烧烤摊,当时叫陈某来帮忙。开店当天,贺某和江某带了何某等人来店。开始其不知贺某带妹子来店干嘛,后知道是卖淫的。何某跟其说贺某和江某经常打她们。贺某带她俩外出卖淫答应每个月给5000元。其决定不在大平坡干活后,和陈某对何某、施某说去港口,其带她俩到港口区外贸大院租305房住,具体卖淫的事就由陈某和何某、施某谈,并负责开车带她们去卖淫。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份,王某和何洪淦在大平坡旅游景区附近合伙开了一家烧烤摊,帮工的有其本人、江某,还在景区斜对面租了一个平房供其5人居住。后几个人商量,可以叫几个女子来烧烤摊卖淫,王某同意了。贺某和江某叫来何某和施某在烧烤摊陪客人喝酒,有客人提出要和那两个女孩发生性关系时就让她们到那两个预留的房间内交易。平时贺某和江某向客人透露烧烤摊内有女孩子可以提供性服务。有时王某也会和客人说,一般每次性交易都是200元,客人给嫖资都是贺某收取的。贺某、王某还多次带那两个女孩到港口外面的宾馆。12、现场笔录(附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确认现场位于防城区白浪滩景点入口斜对面100米处是其位于大坪坡的临时居住点。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具体情况:中心现场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万欧一组南北并排房屋的其中两间普通单间瓦房,有木质房门,2号房内有一张床,其他无异常。14、辨认笔录,证实经贺某辨认,照片中的(6)号男子是让其找女人到烧烤摊卖淫的“十叔”。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与他人通过招募手段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参与招募女子卖淫的商量事宜,并容留他人在其共同经营的烧烤摊旁边简易平房内卖淫,未具体控制卖淫行为,与同伙人贺某、王某相比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辩称其仅得参与商量找女子卖淫而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凌 聪代理审判员 韦景泉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冼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