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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志坤、廖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魏志坤,廖明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邓春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步婷,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魏志坤,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廖明娟,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志坤、廖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海萍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禹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