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蔡国恩诉张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575号原告蔡国恩,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潞安集团石隔节煤矿员工,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王庄煤矿。委托代理人贾永军,男,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聪,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办西侯村*组村民,住该村组63号。原告蔡国恩与被告张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国恩及代理人贾永军、被告张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国恩诉称,原被告因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产生矛盾,结婚几年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于2008年8月到山西省长治市工作生活,孩子也在长治上学,双方经常为经济、环境等原因吵的不可开交,2011年7月被告将双方的财产搬回娘家。双方关系不睦也影响到原告父母,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离家出走,回西安生活,并拿走自己的陪嫁物及个人生活用品,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蔡丰慧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聪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有孩子,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被告现在没有工作,没有能力养孩子,且被告现在患有抑郁症,若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可以养孩子,但原告需要给被告房子两套,或者给50万元,用于对被告的补偿及孩子的教育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6年3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蔡丰慧。2006年6月26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因双方婚后多次为琐事争执,导致感情不睦,双方现在分开生活。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该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要营造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庭氛围。双方遇到矛盾要多沟通,导致双方现分开生活的现状,均有一定责任,双方都要改正自身的缺点。现被告表示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被告现在没工作且患有疾病,在此期间原告更应为被告考虑,应本着珍视婚姻珍惜家庭的原则,不应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国恩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