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罪犯魏国庆犯抢劫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国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559号罪犯魏国庆,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以(2012)隆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O15年9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国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国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第2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国庆在服刑期间虽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本院认为,其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故不准予其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国庆不准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