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怀周与信兆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怀周,信兆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1196号申请执行人:徐怀周,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信兆典,男,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建安总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信兆典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秀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