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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小兰与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兰,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唐小兰,女,汉族。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福,该公司经理。原告唐小兰诉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明确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田 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静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