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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彩荣、于永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成,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彩荣,女。被告:于永亮,男。被告:于世文,男。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永康,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彩荣、于永亮、于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