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彩荣、于永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成,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彩荣,女。被告:于永亮,男。被告:于世文,男。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永康,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彩荣、于永亮、于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