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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湖南中煤百通钢筋钢网有限公司与重庆长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煤百通钢筋钢网有限公司,重庆长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湖南中煤百通钢筋钢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被告重庆长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1号B幢5层。法定代表人俞双成,总经理。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27号。法定代表人张继锁,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煤百通钢筋钢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长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煤百通钢筋钢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煤百通钢筋钢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煤百通钢筋钢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5元,撤诉后减半收取受理费,应收2152.5元,由原告湖南中煤百通钢筋钢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正喜审 判 员  罗新祥人民陪审员  杨雨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