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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616-1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在审理过程中患有精神分裂症,其法定代理人高某乙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