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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郝茂庭等3人申请执行马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茂庭,冯尚飞,鲁悦峰,马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郝茂庭,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海业家园。申请执行人冯尚飞,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工业居委会。申请执行人鲁悦峰,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农行家属楼。。被执行人马志义,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德胜大街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志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志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志义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顷地分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志义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顷地分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