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15知民初23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3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288号2-8楼。法定代表人:曾尧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扬八八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飞扬八八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27张光碟,收录了《撑伞》等22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华圆娱公司)对上述《撑伞》等22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述权利人对相关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音集协与乐华圆娱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的排他性授权。原告音集协对乐华圆娱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飞扬八八酒店未经原告音集协授权,亦未经乐华圆娱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音集协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被告飞扬八八酒店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飞扬八八酒店停止侵犯,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撑伞》、《MYLOGO》、《飞蛾扑火》、《心疼·笔记本》、《如梦令》、《SAYNO》、《幸好》、《公主复仇记》、《LIFE》、《ONENIGHTINSHANGHAI》、《爱情总是猜得到开头猜不到结局》、《女人不该让男人流泪》、《伤痕》、《沉默的大多数》、《摇滚天生大一号》、《在一起》、《爱情是怎么了》、《一万光年》、《对味》、《因瞰朵》、《走》、《星空之下》;2.被告飞扬八八酒店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2000元(每首侵权歌曲1000元,22首歌);3.被告飞扬八八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飞扬八八酒店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音集协(甲方)与乐华圆娱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以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分别有光碟17张及10张,歌曲清单各1本。光碟上均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CN-A01-11-375-00/V.J6、ISBN978-7-7999-2275-1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分别载有涉案《撑伞》、《MYLOGO》、《飞蛾扑火》、《心疼·笔记本》、《如梦令》、《SAYNO》、《幸好》、《公主复仇记》、《LIFE》、《ONENIGHTINSHANGHAI》、《爱情总是猜得到开头猜不到结局》、《女人不该让男人流泪》、《伤痕》、《沉默的大多数》、《摇滚天生大一号》、《在一起》、《爱情是怎么了》、《一万光年》、《对味》、《因瞰朵》、《走》、《星空之下》等22首歌曲。播放画面显示有歌曲目录,并注明著作权人为乐华圆娱公司。歌曲清单上亦载明上述歌曲的著作权人为乐华圆娱公司。上述音乐作品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661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26日,公证人员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黄虹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陈玉婵、叶镇华来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平康路288号名称标识为“飞扬88量贩KTV”的处所三层“308”房间,公证处工作人员黄某使用该公证处照相机对该处所门面及名称匾额情况进行了拍照,现场监督乐陈某、叶某的如下保全证据行为:首先,公证人员对叶某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随后,陈某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播放了《再爱我好吗》等二百首歌曲。叶某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乐摄像。现场取得加盖有“飞扬八八酒店KTV收款专用章”印章的“收据”一张(编号:8039319)、印有“飞扬88酒店”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粘贴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封条封存,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公证处工作人员黄某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据”复印件、联系卡片复印件系现场取得原件后复印所得,原件均保存于音集协处;证物袋所封存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现场对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拍摄后刻录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现场保全证据过程系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黄某监督下完成。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据”显示有“308总消费99元”,并加盖有“飞扬八八酒店KTV”的收款专用章。庭审中,同时播放音集协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与(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661号公证书中封存光盘刻录的内容,并对涉案二十二首歌曲进行比对。公证书封存光盘中并未对全部被控侵权歌曲进行完整录制。经比对,《撑伞》、《MYLOGO》、《飞蛾扑火》等二十二首歌曲与涉案权利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庭审中,音集协明确指控飞扬八八酒店侵犯其MTV作品的放映权,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经济损失按每首歌1000元计算,没有具体依据,请法院酌情确定;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机票费、餐饮费、取证消费费、公证费等,其中律师费仅有合同但没有发票证实,其他费用有票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另查,音集协系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飞扬八八酒店于2013年10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项目为住宿业。本院认为:飞扬八八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判断是否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遵循以下方法进行判断: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一般具有电影制片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投资额较大,等等。经审查,音集协所管理的涉案共二十二首音乐电视作品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体现较为鲜明的个性化创作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电影作品的认定标准,故本院认定上述作品均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对于涉案二十二首作品均有相应的权利人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乐华圆娱公司分别系涉案二十二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与著作权人乐华圆娱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音集协依据合同约定信托管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经庭审比对,(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661号公证书记载的经营场所“飞扬88量贩KTV”放映的音集协并未对被控侵权二十二首歌曲进行完整的公证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光盘中对被控侵权二十二首歌曲录制部分与音集协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应内容一致。由于飞扬八八酒店并未提交其合法使用涉案歌曲或向相关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证据,其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在营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收录并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音乐电视作品部分内容,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主观上存在过错,已经构成对音集协管理的《撑伞》、《MYLOGO》、《飞蛾扑火》等二十二首歌曲首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将曲库中的涉案歌曲予以删除。关于赔偿数额,由于飞扬八八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音集协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音集协的请求,综合考虑本案飞扬八八酒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间、性质和后果、侵权的区域性、公证取证的音乐作品数量、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差旅费等,本院根据系列案的具体情况对上述费用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撑伞》、《MYLOGO》、《飞蛾扑火》、《心疼·笔记本》、《如梦令》、《SAYNO》、《幸好》、《公主复仇记》、《LIFE》、《ONENIGHTINSHANGHAI》、《爱情总是猜得到开头猜不到结局》、《女人不该让男人流泪》、《伤痕》、《沉默的大多数》、《摇滚天生大一号》、《在一起》、《爱情是怎么了》、《一万光年》、《对味》、《因瞰朵》、《走》、《星空之下》共二十二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被告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7元,由被告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