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少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杜某某、杜建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少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光。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凤娟。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南、罗梦磊(实习),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法定代理人:张爱芳。委托代理人:刘雪峰。上诉人杜某某、杜建光、武凤娟与被上诉人董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四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某、武凤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南、罗梦磊,被上诉人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四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丽君审 判 员 董 鹏代审判员 XX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利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