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满生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生福,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皋兰县,小学文化,住兰州市安宁区。原系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平,甘肃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二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生福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生福及其辩护人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1年5月,被告人满生福以“兰州福鑫造纸厂”的名义,伪造、变造政府、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资源等相关公文、证件后,通过甘肃省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违规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011年11月、2012年6月间,满生福分三次领取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72万元。2、行贿罪2011年7、8月份,被告人满生福以帮忙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为由,在甘肃省政府东门,送给甘肃省工业信息委员会循环经济处副调研员万景峰(另案处理)30万元人民币;2011年年底,满生福违规领取到部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后,又以感谢费的名义,在甘肃省冶金厅家属院送给万景峰50万元人民币。3、对单位行贿罪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满生福在违规领取到部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后,以感谢费的名义,通过皋兰县某局局长张某某(另案处理),送给该局23万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银行账户明细、转账支票存根、收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满生福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违规申领财政奖励资金,情节严重;且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满生福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生福三项罪名均成立,但被告人犯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系满生福主动交待,属自首,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当庭全部认罪,有悔罪表现,应该考量全案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1年5月,被告人满生福得知相关部门正在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便以其原虚构的“兰州福鑫造纸厂”的名义,伪造、变造了政府、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资源等相关单位审批公文、证件后,向甘肃省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违规申报并获取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57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认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皋兰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张某某等人滥用职权一案时发现了满生福诈骗案的线索。2、移交函、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皋兰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满生福伪造申报材料骗取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572万元构成诈骗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管辖。3、案件来源、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2日,兰州市公安局接到皋兰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于当日立案侦查。经审讯,满生福对自己伪造相关公文材料,骗取国家申请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572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向甘肃省工信委万景峰行贿80万元、向皋兰县工信局行贿23万元的事实。4、补充侦查报告书等,证实经检察机关决定追加对满生福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侦查,由皋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5、征拨土地文件,证实被告人满生福伪造了皋兰县人民政府关于给兰州福鑫造纸厂补办建设用地的皋政土发(2001)16号批复。6、批复文件及证明,证实被告人满生福为了获取落后产能淘汰资金伪造了皋兰县工业总公司的“关于兰州福鑫造纸厂新建废纸生产各种规格瓦椤纸立项的批复文件”及皋兰县中心乡人民政府“关于兴建兰州福鑫造纸厂的批复文件”、兰州福鑫造纸厂属于地方、县属、规模工业的企业隶属关系证明、兰州福鑫造纸厂等申报材料。7、福鑫造纸厂简介、可行性报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人满生福为了获取落后产能淘汰资金伪造了有效期2001年3月29日至2011年3月28日兰州福鑫造纸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耗能排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满生福伪造了以兰州市环保局出具的兰州福鑫造纸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耗能排放证明等材料。9、兰州福鑫造纸厂的生产记录表、兰州福鑫造纸厂设备技术清单表及皋兰县电力局工业用户清单,证明被告人满生福伪造了兰州福鑫造纸厂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中的生产记录、用电情况等证明。10、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固定资产明细账、设备采购发票、货物销售发票、拆除厂房通知、厂房拆除证明、职工情况证明、厂房地址说明及厂房照片等,证实被告人满生福伪造了兰州福鑫造纸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假材料提供给皋兰县工业与信息化局。11、关闭甘肃光源铁合金有限公司等落后产能生产线的通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汇总表,证实2011年5月13日,皋兰县人民政府根据被告人满生福提供的虚假申报材料以(2011)49号文件将兰州福鑫造纸厂列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闭计划内。12、申请淘汰奖励资金的请示,证实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满生福以虚构的兰州福鑫造纸厂名义及伪造的申报材料向皋兰县工业与信息化局提交了“关于申请淘汰2.6万吨造纸生产线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13、关于申请皋兰县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及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汇总表,证实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与皋兰县财政局依据被告人满生福提供的虚假材料向兰州市工信委请示将该企业作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企业。14、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紧急通知,上报2011年淘汰计划的报告,证实甘肃省财政厅、工信委、发改委以“甘财建函(2011)13号”、甘工信发(2011)87号通知要求各县区上报符合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企业名单。15、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通知及拨款表,证实2011年10月18日甘肃省财政厅、工信委以(2011)364号文件批准下发的皋兰县财政局、工信委以被告人满生福伪造的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下发了包括兰州福鑫造纸厂在内的多家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2011年11月24日皋兰县财政局、工信局根据以“皋财建(2011)27号”文件将甘肃省财政厅、工信委2011年10月18日已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拨给皋兰县所属企业及被告人满生福伪造兰州福鑫造纸厂等单位。16、皋兰县工信局572万元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记账凭证、信用社转账支票存根、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收款凭证、收据、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1年兰州福鑫造纸厂分三次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共收到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72万元,并转存的情况。17、皋兰县工信局证明及审批表三份,证实皋兰县工信局按文件规定将给兰州福鑫造纸厂的572万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三次拨付给兰州福鑫造纸厂。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兰州新感觉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被告人满生福妻子梁某某。19、皋兰县地税局回复函,证实兰州福鑫造纸厂未办理过税务登记。20、皋兰县供电公司及兰州供电公司西固分中心提供的证明,证实该中心无兰州福鑫造纸厂用电户,被告人满生福提供给皋兰县工业与信息化局的兰州福鑫造纸厂用电记录系出租场地内租赁人用电记录。21、关于申请淘汰0.3万吨造纸厂生产线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证实2008年满生福曾向皋兰县工信局提出淘汰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0.3万吨造纸厂生产线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事实。22、皋兰县工信局证明,证实2007年8月23日皋兰县工信局依据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单位进行了上报。23、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通知、证明、收据、计划表、记账凭证、建行转账支票存根,证实被告人满生福的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领取政府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10万元,2010年领取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45.55万元的事实。24、定期储蓄存单,证实2011年12月28日、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满生福将骗取的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200万元分两次存入其儿子满某甲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内。25、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证实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2001年3月29日至2011年3月28日。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被注销,兰州福鑫造纸厂的相关工商、税务手续等系依据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材料伪造或变造。2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在2006年底的时候兰州市委下发文件,要求关闭县上一批落后产能企业,随后我们关闭了满生福的造纸厂,这几年他一直在上访,因为他上访我们就认识了,我们给满生福补偿了45万元人民币。后来在2011年的时候国家下了个政策,要给一些企业发放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奖励资金,满生福也来我们单位找我,到了2011年中旬的时候我们收到下面上报的关于申报企业的汇签文件,名单里面有兰州福鑫造纸厂,我们根据审核情况上报了名单到2011年底的时候国家财政将此资金下达了。满生福通过我们单位领取到了他的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572万元,由我们财务人员带他去结了一些烟酒费,共计十万余元。27、证人雒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份,满生福听到发放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后找到我,我就把这个文件给他看了一下,满生福表示要复印,然后按照文件上所需的材料准备好给我报来,因为他的企业以前是存在的,当年是我们关闭的,当年关闭后,赔偿资金少,满生福经常上访,所以满生福到我跟前领取和报送了申报表。满生福一共申报了二次,一次是关闭中小企业的申报,另一次是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满生福申报的事情是我们局长张某某、曾某某经过研究后让满生福来申报的。28、证人魏某某证言,2013年10月21日11时左右,满生福约我到大沙坪见面,给了我两张户名分别是满某乙、满某丙各100万元的定期存单,让我提现,到九州信用社存入甘某某的名下。2013年10月22日12时许,我按照满生福安排将上述两张存单提现后到九州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因甘某某不到法定年龄,钱存不了,我就用我的身份证在九州农村信用社开了一个账户,把200万元存入我的名下。29、证人梁某某、满某乙、满某丙、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27日,满生福将皋兰县工业商务局和信息化局给其的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账户打款372万元的事均不知情。30、被告人满生福供述,2001年3月份我在皋兰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设立了兰州市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后又给公司挂个牌子,名字叫“兰州福鑫造纸厂”,并私刻了“兰州福鑫造纸厂”的公章,后开始打着“兰州福鑫造纸厂”的名义生产销售卫生纸等纸类物品,但开发票还是用的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公司在2006年年初就关闭了,当时政府给公司赔偿了45万元。公司倒闭后我身上负债累累。2011年初我得知国家正在下拨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事情,就想利用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一部分钱满足自己的生活,随后我就找到了雒某某向他询问了办理此事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并向雒某某索要了一份申报流程表,我按申请表的要求,将已经倒闭的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找出来,拿出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码证,按照字体大小用电脑打出“兰州福鑫造纸厂”这几个字,将“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这几个盖住,之后我再复印了一遍,这样我就将要申报的假的代码证做出来,之后我又用此办法制作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隶属关系证明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皋兰县工业总公司文件、中心乡人民政府文件、可行性报告。这些我套用完之后我又自己打了一份关于申请淘汰兰州福鑫造纸厂的请示,这个请示的章子我盖了自己私刻的假章子,随后我又制作了一份假的兰州福鑫造纸厂设备技术清单表,这些假表格做好后我就去了工信委,撕了一张电力局工业用户清单,上面有“皋兰县电力局西岔供电营业所”章子,拿到后我就把上面的字盖住复印了36张,随后我在上面填上的相应的数据,又伪造了一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一张兰州市环保厅的证明,我又将皋兰县土地管理局给兰州福鑫植物纤维责任有限公司的文件换上了兰州福鑫造纸厂的文头,编造了一个兰州福鑫造纸厂的生产记录表,伪造了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审计结果,更改了审计时间及公司的名称,又套改了评估报告及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会计报表,将以前购买造纸机的增值税发票单位名称、完税证及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公司名称改为兰州福鑫造纸厂,因为这些发票都是我在2005年以前经营兰州福鑫植物纤维责任有限公司时使用的发票,我怕造假太明显就多复印了几遍。然后我又做了一些假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在假的关于兰州福鑫造纸厂的拆除证明及其它证明盖上加盖了兰州福鑫造纸厂的印章,我将以前的税务登记证套用了兰州福鑫造纸厂这个名称,报送到了工信委的雒某某手里。过了半年之后工信委通知我申报的572万元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下来了,我就到财政局办理了将572万元划转到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手续。兰州福鑫植物纤维责任有限公司在2005年已经倒闭了,工商税务已经在2008年就注销了,质监局下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在2010年7月18日注销了。二、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2011年7、8月份,为了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被告人满生福便以虚构的兰州福鑫造纸厂名义向甘肃省皋兰县工信局递交了伪造、变造的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为便于该申请在甘肃省工信委能够顺利通过,被告人满生福送给甘肃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处副调研员万景峰(已判刑)30万元人民币,而后兰州福鑫造纸厂获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72万元,为表示感谢,该满在甘肃省冶金厅家属院再次送给万景峰50万元人民币;为表示感谢,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满生福将所骗取的财政奖励资金中23万元通过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张某某送给该单位,该单位用于冲抵单位非正常支出。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认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系皋兰县政府批准成立的政府工作部门,法人代表为张某某。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系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政府组织部门,机关法人为李平。3、消费单据复印件,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杨某某处提取皋兰县工信局让满生福支付的23万元各类消费凭证。4、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涉案人员万景峰被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先后任命为冶金工业协会副调研员、省节能减排办公室副调研员、省工信委办公室副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等职。5、涉案人员万景峰的供述,证明2009年,我还在甘肃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处工作,参与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审批等,2010年7月,满生福约我到省政府附近的唐怡莲咖啡屋,说要报一个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公司名称叫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我感觉符合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就说行,到时关注一下,让他准备相关材料,并说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听起来不像造纸类的企业,让他把公司名称变更一下。满生福当时就说了很多感谢的话,临走时对我说如果事情办成了,给我按下拨给他们企业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15%给好处费。后满生福将以兰州福鑫造纸厂名义上报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我们给满生福的兰州福鑫造纸厂下拨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72万元后,在省政府东门满生福给我30万元感谢费,2011年底,满生福再次约我到省政府东门见面,在满生福的车上,满生福再次给我50万感谢费。后来我个人花销了一部分,剩下我女儿万子嫣在法国留学时花销了。满生福之所以找我,是因为他们公司的审批项目我是具体经办人,他的项目我也给予了关照,他们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也拿到了,所以才给我送了感谢费。如果我不在甘肃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处,不具体经办这个项目,满生福肯定不会送我钱。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环境污染问题,2007年被市政府关停后就全面停产了,2008年、2009年兰州福鑫纤维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享受国家补贴约55万元。2011年,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再次提出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这个企业不能再享受这项政策了。我们觉得关停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比较大,我们县财政比较困难,无法对企业进行补偿,兰州福鑫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满生福多次上访,我们也就想解决麻烦,所以就考虑用这个政策为满生福多争取一些资金,减少企业的损失,就通过了满生福申请了572万元的申请。2011年奖励资金下来后,满生福来我们单位领奖励资金,满生福说要给我一些“感谢费”,我说把我们单位的公务接待费承担了就行了,满生福同意后,我让单位财务上的杨某某带着满生福去相关酒店把费用结算了。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张某某安排满生福支付了工信局23万元的招待费,用于支付单位欠款,我给满生福23万元的具体支出明细。8、证人李仕英的证言,证明2009年以来皋兰县工信局一直在其经营的商场内购物,并每次记账集中由杨某某来付款,共计有十几万元。9、证人雒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满生福的造纸厂当年关闭后,赔偿资金少,满生福多次上访。2011年3月份,满生福听到发放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后找到我了解情况,我就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政策给他看了,满生福表示要复印,后满生福以兰州福鑫造纸厂名义按照文件上所需的材料向我们工信委提交了申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我想他的企业是我们关闭的,他也经常上访,我在审查时没有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最终审核通过了虚假申报材料,使其获得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满生福申报的事情是我们局长张某某、曾某某经过研究后让满生福来申报的。10、证人魏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1日11时左右,满生福约我到大沙坪见面,给我了两张户名分别是满某乙、满某丙各100万元的定期存单,让我提现,到九州信用社存入甘某某的名下,2013年10月22日12时许,我取出钱后到九州农村信用合作社,因甘某某不到法定年龄,钱存不了,我就用我的身份证在九州农村信用社开了一个账户,把200万元存入我的名下。11、证人梁某某证言,证明其不知道在2011年11月27日皋兰县工信局给兰州福鑫造纸厂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账户打款372万元人民币的事,也没有用公司的名义注册过这个账户。12、被告人满生福的供述,2011年初我得知国家正在下拨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事情,随后我就找到了雒某某向他询问了办理此事所需要的审批手续,他给我办理这个事情的流程表,我按照流程表上的要求伪造了相应的质监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用电记录等部门的材料交给了雒某某,我给他说等这个事情办成了我会感谢他。2011年7、8月份,我得知省工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是省工信委循环经济处的万景峰,我在武都路口的唐怡莲茶屋向万景峰提出我在申请点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资金,并且答应只要争取到这笔资金,我按奖励资金的15-20%给他感谢费。他说行是行,让我最好把企业的名称变一下。我给他说我的兰州植物纤维有限责任公司门口挂着一个兰州福鑫造纸厂的牌子,看能不能用这个名字申报资金,他说应该可以,后我在省政府东门口,将30万元送给万景峰,让他给我关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事,他说尽量给我帮着办。后第一笔372万元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到账后,我从安宁信用社(新药材市场)提了100万元的现金,用装鞋的袋子装上送给了万景峰50万元,在车上,我说为这事也借了不少钱,欠了不少的账,我只能给他再给50万元,感谢他帮忙给我争取到了这笔资金。资金到账后我通过妻子梁某某经营的兰州新感觉网络公司及梁某某个人账户倒出现金,在安宁信用社,以我大女儿满某乙的名字开户存了100万的定期,以我小女儿满某丙的名字开户存了100万元的定期,以我儿子满某甲的名字开户存了200万元的定期,剩余的172万元,给万景峰给了50万元,还了35万元外债。另外,2011年,为了感谢皋兰县工信局的领导们帮我争取到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572万元,我到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的张某某办公室,张提出让我把皋兰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一些招待费用结了,我就到他们单位财务上,一个男子说张局安排让我和他到各个酒店去把账结了,我嫌麻烦,就放下了23万块现金,过几天我拿上票据后认为那些票据没用就烧毁了。13、刑事判决书,证实皋兰县工业与信息化局因犯单位受贿罪,被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雒某某雒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的23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万景峰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4、移交函,证实兰州市公安局在侦查被告人满生福犯诈骗罪的过程中,满生福如实供述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及向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及向单位行贿属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遂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侦查起诉。15、情况复函,证实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实满生福检举揭发万景峰受贿案,经查证属实。16、冻结款物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了存放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被告人满生福骗取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00万元和8805元利息。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满生福为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伪造、变造皋兰县质监局、工商局等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满生福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额巨大的财物以及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情节严重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其套取572万的国家补偿资金,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情节已在行贿罪中予以评价,重复评价也属不当。被告人满生福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根据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但被告人满生福在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其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的事实,依法可视为自首,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二款及最高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所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满生福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满生福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二、扣押冻结的被告人满生福违法所得400万元及其利息880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廷达审 判 员 安海榕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