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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玉梅诉被告刘天昌、杨鸿普、濮阳市飞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031号原告夏玉梅。委托代理人韦怀庆。被告刘天昌。被告杨鸿普。被告濮阳市飞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梅诉被告刘天昌、杨鸿普、濮阳市飞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玉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江涛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