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金华,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