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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金华,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