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执字第00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租赁公司、陕西省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7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租赁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冰窖巷1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元,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号中陕国际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沈建国,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租赁公司、陕西省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2015年9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省租赁公司在西安派德实业公司500万元的投资权益。对俩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再无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6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