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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克礼与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礼,黎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345号申请人张克礼,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黎仕全,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克礼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黎仕全偿还张克礼借款本金1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克礼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