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全英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英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355号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全英。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全英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菊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朱新祥、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全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全英在工商银行十堰分行申请办理工行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2×××03(因原卡丢失,后补办卡号42×××32)。朱全英持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透支本金145352.45元,并持该卡境外透支消费、取现合计本金2918.39美元(折合人民币18098.40元)。两项合计透支共计本金人民币163450.85元。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全英在建设银行十堰分行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一张以及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卡号为62×××46。朱全英持该卡透支共计透支本金192088.89元。上述透支本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且被告人朱全英变更住址、服务处所和电话停用均不告知发卡银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全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全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全英在工商银行十堰分行申请办理工行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2×××03(因原卡丢失,后补办卡号42×××32)。朱全英持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透支本金145352.45元,并持该卡境外透支消费、取现合计本金2918.39美元(折合人民币18098.40元)。两项合计透支共计本金人民币163450.85元。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全英在建设银行十堰分行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一张以及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卡号为62×××46。朱全英持该卡透支共计透支本金192088.89元。上述透支本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且被告人朱全英变更住址、服务处所和电话停用均不告知发卡银行。另查明,2015年4月16日21时06分,被告人朱全英因网上追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看守所至2015年4月21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十堰分行的报案受理登记情况。(2)报案材料以及证据清单(工行),证实:①报案材料证实了朱全英于2010年12月21日向工行十堰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截止案发其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45409.45元、美元2951.87元,并经工行多次催收无果;②工行信用卡申请资料证实了朱全英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以及其个人资料符合信用卡申办条件;③信用卡交易明细,卡号为42×××03(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证实一共透支21笔实际消费17笔,有4笔为手续费,合计177146.80元,一共还款3笔合计31737.35元,实际欠款本金人民币145409.45元,境外透支9笔合计本金2951.87元;④催收情况清单,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7月24日28次催收无果;⑤工行机构代码证,证实了其法人身份;⑥工银信用卡申请表;⑦工行出具信用卡消费美元2951.87元,折算人民币为18306.02元,近期牌价的平均汇率6.2015元。(3)报案材料以及证据清单(建行),证实:①报案材料证实了朱全英自2012年12月28日向建行十堰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自2013年12月26日发生逾期,截止2014年10月7日止透支本金192088.89元;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实了其建行法人身份;③朱全英建行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及其相关材料,证实了朱全英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以及其个人资料符合信用卡申办条件;④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朱全英持该卡透支消费,合计人民币本金192088.89元;⑤朱全英单独所有房产证复印件,证实其户口常住地址为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9号8幢3-(6-7)-2;⑥催收情况清单,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0月21日多次催收无果。(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16日21时06分,被告人朱全英因网上追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抓获的经过。(5)建行十堰分行卡号为62×××70的卡于2013年1月17日专用分期27万元的pos小票2张复印件以及居然之家交款凭证2张复印件。(6)朱全英中国银行十堰分行调取的其交易清单,证实其老公二姐给朱全英的还款63500元人民币。(7)朱全英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以及其户籍信息,证实朱全英的身份信息及被立案后在逃情况。(8)白河公安局西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朱全英己于2012年3月31日将户口迁至浙江省象山县大徐塔幢村水流桥。2.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从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先后共对朱全英催收了28次,绝大多数催收方式是对她号码为186××××5609的手机打电话或发短信进行催收。(2)证人姚某(中国建设银行十堰分行客户经理)的证言,证实建设银行十堰分行给朱全英办理的信用卡家装分期业务信用卡叫“龙卡”信用卡。授信专项分期额度27万元,期限三年,要求每月按时偿还7500元(也就是信用卡家装分期业务)。该卡在2013年1月15日开始使用,2014年2月26日朱全英最后一次还款,这期间朱全英共计还款172300元。目前尚欠本金192780.84元,利息及其他费用23356.21元。从开始催收打朱全英电话,在2014年3月25日后她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先后去她家里3次以上催收。(3)证人谭某(丹江口市丰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门卫)的证言,证实其公司老板叫陈如敏,朱全英当时与陈如敏在谈恋爱,最后两人结没结婚不知道,厂房盖好后因资金短缺已经闲置,己经无人在那里上班。3.被告人朱全英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2月21日,我在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的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当时我向银行提供了身份证、我们公司的一套相关证明、证件、我填了申请表并签了字,银行给我的授信额度是五万元。大概一个月以后我收到办理好的信用卡,卡号为:42×××03,开始我一直没用,过了3个月后我才开始使用的。这张卡我一直使用的很好,主要是日常消费、订机票,具体怎么使用的我记不清了。过了一年在2011年的时候银行自动将我的授信额度提升到15万、美元5千元。这期间信用卡丢失过一次,我到十堰市六堰那个工商银行补办了一张卡卡号为:42×××32(补卡时间我记不住),我确认透支本金是人民币本金:145409.45元;美元本金:2951.87美元。2012年12月18日,我在建行营业部申请办理了一张建行龙卡信用卡,当时我向银行提供了身份证、我们公司的一套相关证明、证件、我填了申请表并签了字,在银行办理了授信额度是30万元的家装分期贷款。2013年1月17日建行给我发放了27万元的贷款,月供7500元分36期还完(其中25万元是家装分期贷款,2万元是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卡号为:62×××46,发放贷款后我就开始使用。这张卡我主要是买家具、日常消费,消费具体内容记不清了,以建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为准。我确认透支本金是人民币192547.97元。2014年2月以后因为我老公做生意亏了,家里没有收入我就没有向银行按时还款了,工行、建行的工作人员也先后多次给我打电话,要求我将所欠的款项还清,因为没有钱所以我也一直没还。大概就是这个情况。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朱全英同步录音录像。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全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期限透支355539.7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全英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全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菊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会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