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邱广嵩,林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广嵩,林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梁法刑初字第00315号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广嵩,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梁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林伟,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于16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梁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广嵩、林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广嵩、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林伟接到贺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梁平县公安局大门外的公路上从被告人邱广嵩处购买了两包疑似毒品冰毒(后向被告人邱广嵩支付了300元的毒资)。随后,被告人林伟在梁平县大世界酒店旁的巷子内,将从被告人邱广嵩处购买毒品两包疑似毒品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贺某。二人交易结束后,贺某在梁平县梁山街道东池巷92-2的楼梯间处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贺某身旁的水管壁处搜查其刚从被告人林伟处购买的疑似毒品冰毒两包(编号1-2)。经称量,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总计1.54克(净重分别为0.78克、0.68克)。经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林伟再次接到贺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将有人购买毒品的情况、贺某的电话号码告知了被告人邱广嵩。随后,被告人邱广嵩在梁平县大世界酒店背后监控室旁的楼梯间处,将疑似毒品冰毒两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贺某。二人交易完毕后,在交易现场附近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贺某身上搜出其刚从被告人邱广嵩处购买的疑似毒品冰毒两包,从被告人邱广嵩身上搜出疑似毒疑似毒品麻古一包、冰毒八包及毒品700元。经称量,从贺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总计为1.46克(分别净重为0.78克、0.68克);从被告人邱广嵩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总计为6.45克(净重分别为0.41克、0.73克、0.84克、0.77克、0.80克、0.80克、0.77克、0.76克、0.57克)。经检验,从贺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邱广嵩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被告人邱广嵩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邱广嵩协助梁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平县梁山街道一横街农业银行门口处将被告人林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广嵩、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邱广嵩、林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贺某、谢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照片、抽取检材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定证书、物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收集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广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9.4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林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邱广嵩经过被告人林伟介绍,向贺某贩卖冰毒1.46克,系二被告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林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广嵩、林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广嵩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广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林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三、扣押的毒品及毒资7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卢剑波代理审判员 朱 飞人民陪审员 刘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翠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