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艳珍与于东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珍,于东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36号原告:胡艳珍,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被告:于东福,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景淑(于东福之妹),1962年2月26日出生。原告胡艳珍与被告于东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艳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于景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内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被告擅自在院内搭建自建房导致原告房屋日照、采光、通风受到影响,致使墙体及房屋多年潮湿、墙皮脱落,原告无法正常居住。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违章搭建在原告房屋东墙外的自建房,并将渣土清运干净。被告辩称:被告的自建房已经存在几十年。该自建房没有借助原告房屋,是独立墙体,未对原告房屋造成妨碍。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系北京市东城区×号19、20号公房2间的承租人;被告系北京市东城区×号26、27号公房2间的承租人。经本院现场勘验及照片确认,原、被告的房屋均系东房,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东向,房屋间距4.3平方米。被告紧邻原告房屋东墙搭建自建房1间,该自建房高2.2米、宽2.7米、长3.85米。原告房屋东墙部分墙皮脱落。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照片,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紧邻原告房屋东墙搭建自建房1间,被告搭建的自建房对原告的房屋造成妨碍,应当予以排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东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原告胡艳珍房屋东墙的自建房一间,并将渣土清运干净。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