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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佑恕与杨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佑恕,杨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杨佑恕,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万春,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杨佑怒与杨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东商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杨万春暂时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东商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刘延常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