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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9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葛保成、葛宪军等与宋先锋、菏泽安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保成,葛宪军,葛宪延,葛新阁,葛淑云,葛巧云,宋先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916-2号原告葛保成,农民。原告葛宪军,居民。原告葛宪延,居民。原告葛新阁,农民。原告葛淑云,农民。原告葛巧云,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闵丹丹,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先锋,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军良,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华亮,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388号南华康城5号楼109号。负责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保成、葛宪军、葛宪延、葛新阁、葛淑云、葛巧云与被告宋先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葛保成、葛宪军、葛宪延、葛新阁、葛淑云、葛巧云的申请,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1916-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R×××××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宋先锋提供7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宋先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被告宋先锋的鲁R×××××轿车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