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丁庆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丁庆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79号原告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88号2幢3273室。法定代表人李乐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昭,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西门大街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丁庆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庆委。原告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丁庆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先由审判员朱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丁庆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1份,被告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了玻璃钢(GRG)材质的建筑装饰品。2013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增加合同”1份,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玻璃钢(GRG)材质的建筑装饰材料,第二条约定价款为人民币6万元,付款时间为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4万元,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到原告公司账户;合同第三条约定交货以及施工地点为江苏省常熟市第一百货旁夜色酒吧,交货时间为原告收到被告预付款次日开始25日内安装完毕。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延期一天,支付迟延付款金额部分2%违约金。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2014年1月21日,被告丁庆委以个人身份向原告出示1份承诺书,承诺将于2014年1月28日之前支付3万元GRG款给原告。但时至今日,两被告均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无奈之下,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3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天2%计算);被告丁庆委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的户籍资料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2、原、被告的订货合同1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材料购买合同1份。3、增加合同1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签订了装饰材料购买合同1份及合同的约定。4、承诺书1份,以证明被告丁庆委承诺支付货款3万元,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丁庆委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丁庆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告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1份,被告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了玻璃钢(GRG)材质的建筑装饰材料。2013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增加合同》1份,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玻璃钢(GRG)材质的建筑装饰材料,合同约定货物价款为人民币6万元,付款时间为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4万元,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到原告公司账户;合同约定交货以及施工地点为江苏省常熟市第一百货旁夜色酒吧,交货时间为原告收到被告预付款次日开始25日内安装完毕。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延期一天,支付迟延付款金额部分2%违约金。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款支付给原告。2014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丁庆委以个人身份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书载明:“本人丁庆委承诺付GRG款3万元月28日之前,丁庆委,2014、元月21日。”因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合同、承诺书、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付款之义务。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给付价款人民币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给付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天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为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本院对于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一至三年以内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因被告丁庆委作为个人签署了还款3万元的承诺书,其行为构成债务的加入,原告要求被告丁庆委对本案债务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一至三年以内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上海和潮艺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丁庆委对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债务在人民币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2080元,由被告常熟市魅力极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李虞芳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煜旻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