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大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大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63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570-2。法定代表人郭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弘、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大其,男,生于1966年3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大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杨秉俊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