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腊月二十六日举行了结婚仪式。1993年5月1日,原被告婚生一女任某甲,1997年3月12日婚生一子任某乙。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10月被告外出南方打工,期间原被告偶有电话联系,到2007年初原告再未能联系到被告,之后被告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6月,被告父亲去世也未能联系到被告。2009年、2015年3月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被告,均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请求本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任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审理查明,1991年3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在咸阳打工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12月15日在扶风县杏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1993年5月1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孩任某甲,1997年3月12日婚生一男孩任某乙,现均已成年。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原告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被告在西安包工。2006年10月,因原告要跟随被告去西安工地之事,原被告发生争执。同年10月11日,被告离家外出。2006年11月,原告在广西青州找到被告,被告未与原告回家。2007年7月,被告曾电话联系原告,但未告知其下落,从此被告杳无音信。2009年原告家人去广西寻找被告,未果。2013年6月被告父亲去世,原告及其家人均未联系到被告。2015年3月,原告及被告亲属又去广西等地多方寻找被告,均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由于被告从2006年10月起离家外出,与原告分居九年之久且至今没有联系,两人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因被告任某某未出庭应诉,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情况,应保持现状为宜,待被告任某某出现后再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二、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担等问题待被告任某某出现后另行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平审 判 员 张海峰代理审判员 武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利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