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尹显虎、刘美艳、尹志明与被告木兰田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尹显虎,刘美艳,尹志明,绥宁县梅坪乡木兰田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尹显虎,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山门镇双溪村新屋组,身份证号:4326241965********。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美艳,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尹显虎之妻,身份证号码为4326241968********。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尹志明,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地址同上,系尹显虎之次子,身份证号码伟430525199102055914.委托代理人陆安伟,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壬申,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绥宁县梅坪乡木兰田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木兰田村2组)。负责人刘文斌,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梅坪乡木兰田村*组,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尹显虎、刘美艳、尹志明与原审被告木兰田村2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陈天文审判员 莫显文审判员 龙宪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