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石丰林与袁同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丰林,袁同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石丰林,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袁同王,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申请执行人石丰林与被执行人袁同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袁同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同王在银行的存款4347.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良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