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永容与刘正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容,刘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容,女,生于1951年6月7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刘正元,男,生于1970年10月1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罗永容申请执行刘正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5932.9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在本次执行中放弃对5932.96元债权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