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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华与被告刘公平、史军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53-2号原告刘国华,男,汉族,1938年2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公平,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史军勤,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诉被告刘公平、史军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华于2015年10月14日以起诉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公平、史军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口头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对被告刘公平、史军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世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