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月珍与深圳市龙帆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珍,深圳市龙帆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48号原告张月珍,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深圳市龙帆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24号元辰国际A座0405号。负责人刘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文琦,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月珍与被告深圳市龙帆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月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月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月珍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张月珍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黎速录员 高傲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