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强与龙化村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化村委)。法定代表人张俊三,该村村委主任。张强与龙化村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第一项内容为:龙化村委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张强征地补偿款39400元。调解生效后,龙化村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张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龙化村委应付的征地补偿款,申请人执行人张强已领取该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466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491元,确定由龙化村委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张富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