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凡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曾凡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99号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李一民,总经理。被告曾凡全,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凡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俊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