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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云芳与大连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芳,大连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刘云芳。委托代理人:谢智田、李雪晗,辽宁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若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史杰,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芳诉被告大连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芳撤回对被告大连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思若审判员  杨知慧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