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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四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寇艳玲与边文军、王华追偿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艳玲,边文军,王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四终字第1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寇艳玲,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郑付芝(系寇艳玲之母),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边文军,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华,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上诉人寇艳玲因与被上诉人边文军、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寇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寇艳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明代理审判员  董 铭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