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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嘉逸集团有限公司、姚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嘉逸集团有限公司,姚荣华,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许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号。负责人徐咸阳。委托代理人张熙、卢凯(一般授权),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九块*号。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被执行人姚荣华,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71964********,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珠埠里***号。被执行人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正阳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胡水荣。被执行人许云霞,女,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71969********,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姚荣华、许云霞、嘉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388810.24元,执行费人民币74344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外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荣华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3号601、602、1001-1010室的抵押房屋已处置完毕,另未发现其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以姚荣华、许云霞、嘉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盛家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有多起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3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