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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钟啟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钟啟根,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陈尽波,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钟啟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陈尽波驾驶的陕AL1W**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日,被申请人陈尽波驾驶陕AL1W**号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宁陕县城方向往石泉县方向行驶;申请人钟啟根驾驶陕GDF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在前。于12:55许,当陈尽波驾车行至210国道1136KM+900M处,在超越钟啟根所驾驶车辆时,两车发生刮擦,造成钟啟根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5)第2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尽波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钟啟根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为了便于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尽波驾驶的陕AL1W**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维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