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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范林锁与苏志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林锁,苏志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范林锁,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委托代理人肖拴柱,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委托代理人贾埚仲,乌拉特前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志刚,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临河区。原告范林锁与被告苏志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林锁及委托代理人肖拴柱、贾埚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林锁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至11月由被告苏志刚雇佣为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做工程。约定由被告苏志刚、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负责向原告进行工资结算等事宜。原告在工程结束后,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35000元未付。后苏志刚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志刚未到庭,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35000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苏志刚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苏志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出示(2015)乌前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经质证,原告对该判决书认可、无异议;被告苏志刚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核认为该判决书系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志刚承包了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库房基础及门房的建设工程。被告雇佣原告施工,2014年9月23日,被告苏志刚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共计下欠原告劳动报酬35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0月25日前付40%至50%,12月15日前付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原告范林锁给被告苏志刚在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从事门房及库房基础建设,工作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苏志刚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苏志刚作为债务人未能依法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志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范林锁劳动报酬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苏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娜薇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两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执行。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按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